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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公司債券時要小心

證券公司是一級市場的主要投資者,佔總發行量的44.4%。
在企業債市場,企業、投資者和市場仍存在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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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6個月,私募債券發行量為1687020億盾;2020 年同期增長 3.2%。

財政部通報了今年前6個月公司債券市場情況。相應地,銀行金融司(財政部)評估認為,公司債市場(Corporate Bond)保持增長勢頭,並取得了一些積極成果。

今年前6個月,私募債券發行量為1687020億盾;2020 年同期增長 3.2%。公開發行量為 153,750 億越南盾,相當於 2020 年發行量​​的 50.3%,占公司債券總發行量的 8.3%,初步由非公開發行轉向公開發行。這是公司債券市場的一個好信號。

這個數據與HNX和SSC的數據統計吻合。據越南債券協會稱,今年前 6 個月發行的公司債券總額,包括向公眾和國際發行的債券,達到 1866,830 億越南盾。

據財政部稱,除此之外,信貸機構是最大的發行人,佔總發行量的40.2%。2020年房地產企業債券發行量同比下降55.5%(佔總發行量的13.2%)。前6個月平均發行利率為7.9%/年,較2020年同期(9.5%/年)下降1.6%/年。

財政部還表示,在買方方面,證券公司是一級市場的主要投資者,佔發行總量的44.4%,信貸機構佔發行總量的25%。個人投資者為專業證券投資者在一級市場單獨購買公司債券的比例佔發行量的5.7%,較2020年個人投資者的比例(12.68%)大幅下降。

主要投資者是證券公司,它們也是 TPBank、SHB、ACB 和許多信貸機構等銀行增發商業資本背後的存託登記機構,尤其是自 4 月至今的發行。本次發行組承諾的一級投資者債券利率僅為3%-4.2%,相對於一般市場水平和為增資而發行的主要信用機構而言,這是非常低的。 2,典型的BIDV。

據財政部評估,證券公司等大型一級機構投資者的出現表明,2020年12月31日第153/2020/ND-CP號令的新規定已經存在,對個人散戶的影響有限,無法評估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投資的風險,保護中小個人投資者的利益。

總體而言,財務和銀行部副主任阮黃陽先生表示,今年前6個月的公司債券市場取得了積極的成果。然而,隨著流動資金從銀行信貸渠道向債券發行渠道轉移的趨勢,企業債券市場對企業、投資者和市場仍存在潛在風險。

具體而言,在發行人方面,組織本著自借自付、自負資金使用效率和償債能力的原則,通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但是,如果企業發行大量高息債券,資金使用效率低下,或者生產經營形勢困難,或者企業經營領域存在困難,導致企業無法向投資者償還債券本息將導致債券市場特別是整個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在投資者購買債券方面,Nguyen Hoang Duong先生表示,法律規定投資者自行評估風險,並負責購買個人公司債券。相應地,法律規定只有專業證券投資者才能單獨購買和交易公司債券,以保護沒有經驗、分析和評估能力的個人投資者購買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時的風險。

“因此,一切“規避”法律規定,成為專業證券投資者,以購買個人公司債券為目的,未評估、分析風險、不了解條件、不了解債券條款、債券有無抵押、抵押品的質量、債券能否贖回……都會直接給投資者帶來風險,投資者可能無法收回購買債券的金額”——財政部和銀行確認。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 Nguyen Hoang Duong 先生的說法,如果國家管理機構發現“規避”法規的行為成為專業證券投資者,投資者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存在服務提供者(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為非專業證券投資者的投資者向錯誤的目標對象發行和發行公司債券的現象,將依法予以製裁。財政部、證監會將加強對服務機構提供公司債券服務的檢查,嚴懲違規行為。

事實上,證券公司增加購買企業債券,其中發行人的債券多為信用機構,這一事實仍然是一個難以解開的“謎團”,當:發行人承諾支付的利率極低時; 大多數是無擔保債券,沒有轉換等權利,有時房地產公司“附加”購買公寓、房屋等的選擇權。仍然知道銀行債券來自信譽良好的發行人,由銀行自有品牌“擔保”;然而,在不少券商仍需籌集資金以競相滿足市場保證金需求的情況下,“散佈資金”進入債券渠道但直接收益難見的問題,值得商榷。

據一位專家介紹,財政部領導指出,存在銀行和證券公司相互委託、向個人投資者發行債券的現象。

據這位人士介紹,公司債券一旦發行,就可以調整高利率。對此,金融與銀行部副處長建議,“投資者應密切關注高利率會伴隨著高風險,因此在決定購買債券之前必須仔細評估風險。

據商務部領導介紹,投資者在購買公司債券時需謹慎,需要向債券發行人和券商機構提供完整信息,包括:由哪些企業發行的債券、發行目的;有擔保或無擔保資產;發行人對債券的承諾;還本付息的發行期限和方式;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第 155/2020/ND-CP 號法令規定的為個人投資者識別專業證券投資者的程序和檔案。

此外,投資者應特別注意,在未充分了解投資者、發行人的財務狀況以及債券的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不要通過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服務提供者的報價購買債券。

債券投資者還應注意,服務提供者(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的事實並不意味著這些組織保証投資公司債券的安全。這些機構只是提供服務的企業,從發行人那裡收取服務費,不負責企業能否在到期時償還債券本息。Nguyen Hoang Duong先生肯定,債券的風險仍然是發行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