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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計劃監督企業對國有資本的投資

財政部剛剛發布了今年監督企業國有資本投資的計劃。
公司15和有限責任公司16將在國防部的監督下。

財政部剛剛發布了第246號決定,其中宣布了一項計劃,以監督2020年國家對企業的資本投資(將於2021年實施)。

宣布計劃監督企業對國有資本的投資。
宣布計劃監督企業對國有資本的投資。

因此,財政部將在2020年(將於2021年實施)監督兩個部委,國防部和國家銀行對企業的國家資本投資。具體而言,國防部將直接從安排和發展基金支持的企業中直接監督2家企業,即公司15和有限責任公司16。

對於國家銀行,國家銀行將通過支付特別債券間接監督越南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對特許資本的追加投資。

對於公安部,工貿部,教育培訓部,科學技術部,勞動-傷殘和社會事務部,農業和農村發展部,自然資源與環境部,教育部建設部,衛生部,越南之聲,越南電視台,越南新聞社,企業國家資本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不進行監督,因為所有者類別不會對企業產生國家資本投資在2020年。

此外,由於許多部委和部門,例如信息和通信部,文化體育和旅遊部,科學與技術學院,財政部不打算監督,原因是拒絕接收據報導,代表業主的代理機構應依法對法律規定的實施監督負責。

根據由財政部主持的《關於監督主題的決定》,與業主代表機構協調,監督各部委,部長級機構,政府附屬機構在2020年對企業進行國有資本投資的案例:資源來自企業安排和發展援助基金,以及特殊債券清算來源。在其他情況下,業主代表機構應監督並向財政部發送報告,以按照規定進行合併和向總理報告。

監督內容應當符合《企業經營活動和生產性資本投資管理和使用法》第51條第2、3、4、5、6條的規定。第87/2015號法令第6條,關於監督國有企業對國有資本的投資,國有及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績效評估和財務信息披露;財政部第200/2015號通知第4條,對企業國有資本投資的監督,企業,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績效評估和財務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許多內容。

關於監管方式,有關部委,部長級機構和政府附屬機構在2020年國家對企業進行資本投資的情況(來自安排和分配發展支持基金):由財政部承擔進行直接監督的主要責任,並與所有者的代表機構進行協調。

對於政府部門和政府附屬機構在2020年對企業進行的國有資本投資的情況(來自特殊債券支付的來源):財政部應承擔主要責任,並與其他機構協調。業主代表機構進行間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