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從2022年起,監管機構將對越南股市採取暫停證券交易和公示處罰決定的形式。
草案規定了越南証券交易所及其子公司違反上市管理、會員管理、交易和監管等相關規定的,處以罰款。
財政部長Ho Duc Phuc剛剛發布了一份關於修改和補充第156/2020/ND-CP號法令中規定對證券和股票市場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若干條款的法令的報告草案。草案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以增加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懲處覆蓋面,確保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和預防。
| 來自國家證監會的信息稱,2021年前6個月,該機構共發布170項製裁股票市場行政違法行為的決定,罰款總額約64億越南盾。今後將加強監督檢查,特別是從2022年政府頒布新法令,擴大對越南股市的製裁範圍開始。 |
根據財政部長的報告,修訂和補充第 156/2020/ND-CP 號法令的新法令草案將增加重複行政違規行為的製裁原則,適用原則適用於以下情況:加重/減輕情節,有加重/減輕情節的,暫停經營/剝奪許可證或證書使用權的時限的確定原則;修訂和補充關於確定已完成違規行為的指南。
草案還對證券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行為進行了修訂和補充,使描述更加符合第155/2020/ND-CP號法令和第153/2020/ND-CP號法令關於非公開發行和發行活動的規定。如:公佈資金使用報告、使用託管賬戶、確定個人證券投資者身份、改變使用目的/計劃的行為。使用資金、選擇投資者、更改債券條款……
草案補充了本次公開發行未在最近一屆股東大會上報告資本使用計劃變更的行為;補充被凍結賬戶發行增發證券的行為;補充公佈上市公司最高外資持股比例的法案;補充01條關於公開對證券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和1條指導證券停牌形式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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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股市目前開設了 340 萬個賬戶 |
同時,草案還規定了越南証券交易所及其子公司違反上市管理、會員管理、上市公司交易監管等規定的,處以罰款。
關於對證券業行政違法行為處分的公示,新政令草案規定:“個人和組織在證券業實施行政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罰款範圍內的最高罰款為1500萬越南盾。”個人3000萬越盾以上,組織3000萬越盾以上,或者受到剝奪使用權證、證券及證券市場活動相關證明、有期限證券從業證明、暫停證券交易等主要處罰在一定期限內或依規定受到附加處罰或補救措施之一的,將公開披露證券行業行政違法信息。3個工作日內,
關於暫停證券交易形式的適用,新政令草案規定,主管人員有權作出限期暫停組織和個人證券交易活動的決定。該組織或個人未申報的股票代碼關於預期的交易。在適用暫停證券交易的形式時,主管人員有權作出決定,對違規組織或個人在證券交易市場上的所有證券交易活動進行限期暫停。申請暫停證券交易形式的決定必須同時送達越南証券交易所及其子公司、越南証券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公司。
根據何德福部長的報告,修訂和補充第 156/2020/ND-CP 號法令若干條款的法令預計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與修訂的法律一起生效。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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