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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紅皮書相關的一系列重要變化

第148/2020號法令/ ND-CP修正案和補充了一些法令,詳細說明了《土地法》的執行情況,該法令將於2021年2月8日正式生效,其中包括許多重要變化。與紅皮書有關。

更多機構有權發行,重新發行和更改紅皮書

政府根據第148/2020號法令第19條第19條對政府補充和補充的土地使用權證(紅皮書)的授予,交換和再授予程序進行結算的歸還檔案的機構/ ND-CP(第48號法令)。相應地,代理機構收到文件並返回解決土地和其他土地附著資產註冊的結果;紅皮書的發行,變更和重新發行是土地註冊處,土地註冊處的分支機構(目前,第43/2014號法令第60條/ ND-CP僅規定土地註冊處帶)。

對於尚未建立土地登記處的地方,省土地使用權登記處將從實施該投資項目的組織,宗教團體和海外越南人那裡獲得文件。 外國組織,外國個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地區級土地使用權登記處將收到家庭,個人,住宅社區,擁有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越南海外擁有房屋的檔案。越南。

因此,從2021年2月8日起,又有一個有權發行,更改和重新發行紅皮書的機構是土地註冊局的分支機構。

從2021年2月8日起,人們可以選擇製作紅皮書的時間和地點(藝術品)

居民可以在家申請紅皮書

關於檔案的提交和與土地有關的行政程序的執行結果,第148/2020號法令增加了以下內容:對於土地登記處而言,是真實土地登記處的分支機構當前正在接收文件和土地和其他土地附著資產的註冊程序結算結果;根據土地使用者或土地財產所有人的需要,授予,交換和重新授予證書,檔案接收和返還程序解決結果的時間和地點應符合有需要的人與土地登記處,土地登記處的分支機構之間達成協議,但未超過執行省人民委員會規定的程序所需的時間。

在組織一門部門的情況下,除接收檔案和返回土地和財產登記程序的結算結果外,還保留通過一門部門的申請收據和結果返回。根據土地使用者,財產所有人的需要,在土地登記局總公司,土地登記局分支機構以外的地點提供其他附加,簽發,交換或補發土地證明書附在土地上的財產。

因此,人們可以根據需要在家裡迅速製作紅皮書,但必須滿足2021年2月8日起省人民委員會規定的時間。

違反法規發布了關於紅皮書撤銷代理的新法規

第148號法令對第43號法令第4條和第5條進行了修訂,該法令是關於撤銷違反規定發行的紅皮書。其中添加了以下內容:

根據法院的判決或決定撤銷紅皮書的,有權撤銷紅皮書的機構;根據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根據土地使用者的通知,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的決定,該國家主管部門是在撤銷紅皮書時有權發行紅皮書的機構。

土地整理和土地交換不再發行紅皮書

第148號法令規定,續簽紅皮書,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建築所有權證書的情況之一是“由於重新確定該地區,包裹尺寸”。

以前,根據第43號法令第76條第1款第c點,上述情況還包括“土地整理”。

第48號法令還規定,在抵押的情況下,合併土地時應創建新的紅皮書。

因此,在執行將家庭和個人的農業土地使用權轉換為土地的程序時,在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與土地有關的資產將按在銀行,土地使用者必須提交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資產的抵押合同的副本,以代替已發行的紅皮書,以執行新的紅皮書發行程序。

土地登記處負責將紅皮書發放案件清單通知接受紅皮書的授信機構,取得紅皮書抵押權登記書後,再進行確認。授權簽名。

紅皮書移交在包括土地登記局,土地用戶和信貸機構在內的三個團體之間同時進行。

其中,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登記處簽名並收到新的紅皮書,並將其發送給接受抵押的信貸機構;信貸機構應當將抵押的舊紅皮書交給土地登記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