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2020號法令/ ND-CP規定,對證券業的行政違法行為處以最高罰款,對組織而言為30億越南盾,對個人而言為15億越南盾。
政府剛剛發布了第156/2020號法令/ ND-CP,該法令對證券和股票市場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了製裁。
該法令規定,證券業行政制裁的最高罰款額為:組織罰款30億越南盾,個人罰款15億越南盾。
特別是對於違反使用內部信息來買賣證券和操縱股票市場的行為,此行為的最高罰款額是該組織非法收入的10倍和5倍。來自個人的非法收入。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根據違法所得計算的罰款額低於上述最高罰款額的,適用上述最高罰款額。

對於違反私下發行或發行證券的規定的情況,該法令對以下違法行為之一處以200-300億越南盾的罰款:發行,私下發行證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私募或發行證券,但如果私募或發行組織是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則未在國家證券委員會註冊投資證券或未收到國家證券委員會書面通知證券發行組織的通知,並已在國家證券委員會網站上宣布已完全收到申請。證券發行或發行組織的私人要約或證券發行的註冊申請文件。
此外,未能確保私下發行或發行債券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條件;不保證私募或發行債券申請書中的信息準確,真實,可驗證,不會引起誤解,並且包含可能影響房屋決策的所有內容投資; 不檢查誰參與購買為確保遵守法律而單獨發行的債券的,還將處以200-300百萬美元的罰款。
對製作,確認註冊申請書的發行,發行或包含虛假,虛假或隱瞞信息的個人證券,處以400-500百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偽造文件,在可公開發行或發行證券的登記文件中證明具有發行資格的偽造文件進行證明,將處以1-15億越南盾的罰款。 。
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向公眾發行證券,最高可處以6億越南盾的罰款。
關於在越南向公眾發行證券的規定,該法令對以下違法行為之一處以500至6億越南盾的罰款:向公眾提供證券而沒有回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條件;公開發行證券以建立企業,但政府的《證券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情況除外。
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但不向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註冊文件,或者已提交登記文件但沒有公開發行證書的;未按照公開發行股票登記申請文件中的承銷承諾向公眾承銷證券發行的,還將處以500-600百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在越南向公眾提供證券的外國組織,違反不向國外轉移動員資本的承諾,或違反不撤回其自有互惠資本的承諾,將處以600-700百萬越南盾的罰款。要獲得許可的項目的期限。
關於違反證券上市和證券交易登記的規定,該法令規定,對偽造文件行為,偽造文件確認行為處以2.5至3億越南盾的罰款。有資格在證券上市或偽造文件註冊申請文件中列出證券,並在證券交易註冊申請文件中對偽造文件進行證明。
違反《證券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組織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也將被處以2.5-3億越南盾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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